保护海洋的法律法规


制定和加强国际法律框架是共同应对跨国界的海洋污染问题的关键,这里有一些关于减少海洋污染的法律法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是一项国际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并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它是国际海洋法的核心文件,旨在确立国家之间海洋事务的法律地位和界定海洋权益和责任的规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减少海洋污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下是公约在这方面的主要作用和措施:

  •废物排放和处理:UNCLOS要求各国在其领海和经济专属区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公约要求各国控制和管理废物的排放,包括船舶和海上平台的废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放。此外,公约还鼓励国家开展海洋垃圾的清理和处理行动。
  •石油污染防治:UNCLOS为石油勘探、开采和运输提供了规范和指导。根据公约,各国必须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可能导致石油泄漏的事件,并尽力减少这类事件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公约还规定了有关石油泄漏事故的通报、协调应对和赔偿的义务。
  •禁止海洋垃圾倾倒:UNCLOS明确禁止在海洋中倾倒有害物质和海洋垃圾。各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包括立法和监督,防止和禁止有害物质的倾倒。公约还鼓励国家合作,特别是通过国际协定或合作机制,共同解决海洋垃圾问题。

《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

  1995年,国际社会对海洋污染的担忧促成了《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GPA)的制定。超过108个政府公开承诺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的影响。

  作为全球政府间机制,GPA旨在解决陆地、淡水、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之间的连通性问题。它旨在为国家和地区当局提供实用指导,帮助预防、减少、控制并消除陆上活动造成的海洋退化。

  该纲领侧重于污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油(碳氢化合物)、营养物、沉积物移动和垃圾的影响,以及栖息地的物理改变和破坏。营养物管理、海洋垃圾和废水被列为优先来源类别。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负责主持GPA协调单位并对各项纲领活动予以协调。每5年召开一次政府间审查会议,以审查各国通过各自国家行动计划实施GPA的进展情况。

  GPA还建立了三个全球多利益攸关方伙伴关系,亦即营养管理全球伙伴关系、海洋垃圾全球伙伴关系和全球废水倡议。海洋垃圾全球伙伴关系最终于2012年6月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里约+20”峰会)上成立。它旨在汇集国际机构、政府、学术界、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和个人的力量,以解决海洋垃圾问题。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是2001年通过的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公约,其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影响。该公约有182个缔约方。

  缔约方还需要制定实施相关战略,以查明现有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库存,并制定战略,以查明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在用产品,以及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废弃物。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废弃物必须得到适当处置,以使其中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被破坏或不可逆转地转化,不再具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征。《斯德哥尔摩公约》第6条禁止回收或再利用废弃物所含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自订立以来,《斯德哥尔摩公约》成功帮助全世界消除了一些最恶劣的海洋污染物,但它有其局限性。例如,把某种物质列入公约需要一个缔约方提名,而许多国家不太愿意承担这项任务。在某些情况下,被禁用的一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很快被另一种类似的物质取代,这被称为“令人遗憾的替代”。这种做法以及等待评估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庞大数量,表明缔约方迫切需要引入组别评估,由此禁用或限用特定化学物质组别,比如高度持久性的全氟化学物质,它们是海洋环境中普遍存在的污染物。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涉及船舶运营损耗或事故导致的污染和废弃物倾倒行为。

《巴塞罗那公约》

  涉及地中海地区倾倒、径流和排放的陆地和海洋废弃物(包括塑料)

《欧盟洲海洋战略框架指令》

  根据垃圾发现地点或摄入者类别和类型来处理欧盟海域的所有垃圾。

《赫尔辛基公约》

  涉及所有来源的海洋污染,例如来自陆地的点源或分散输入。成员国必须立法以预防和减少海洋污染。

国际组织

  为了保护海洋所成立的国际组织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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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倾倒公约》

  涉及故意在海上处置陆地废弃物,每个成员负责监管本国船舶上的废弃物排放。